人民網太原5月29日電(張瓊)近日,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于住房公積金提取相關問題的解釋》。其中,對于提取金額,提取次數,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等政策有了更細致的解釋,并對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相關條款作了修改。
《解釋》明確,自住住房是指,提取申請人購買經規劃、國土及房產等有權機關批準建造、出售,供其家庭居住并擁有所有權的住房,如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有住房、單位集資住房等,不包括商用房、商住兩用房及公寓等非住宅性質房屋。
這一范疇的房屋共有人,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然人共同擁有該房屋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共有,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申請人為共同共有人,按照平均份額確定提取金額;申請人為按份共有人,按照其所占份額確定提取金額。房屋共有關系以及共有人所占份額的確定,以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為準。
配偶作為共有人,各自提取額度,不受共同共有關系限制,除非《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上明確份額。上述共有關系,各共有人合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所購住房的支出總額。
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有效法律文書(以太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指南要求的文書為準)載明的購房總額。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提取時,提取金額不能超過購房發票(或者收據)上載明的購房金額。申請人在發生購房行為之日起的12個月內可以提取一次;同類型提取一年內只能辦理一次。購買太原行政區域以外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房屋所有權證》(發證日期距申請提取日期必須在12個月之內)、購房發票。
購買商用房、商住兩用房等非自住住房以及因其他消費產生的商業貸款,不屬于償還購房貸款本息范圍。借款人本人或者配偶,可以申請此類提取,共同還款人或者輔助還款人均不在提取范圍內。借款人申請了購房貸款后,自開始還款之月起,按期還款12個月后,方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商業銀行購房貸款轉為公積金貸款時,兩者的還款時間不能相加。提取金額以申請人提供的距提取日之前12個月內的有效還款憑證計算,不得超過12個月內足額還本付息的金額及提前還本付息金額之和。
申請人在拆遷安置過程中,進行了置換產權的,所發生的置換產權的實際支出也可以申請提取,應當提供產權單位出具的置換產權費用支出收據或者發票,其他資料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和《太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指南》的要求提供;申請人既置換了產權,又超出補償部分購買了面積的,兩種情形可以分別提供《太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和《太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指南》規定的資料,一并辦理提取。
將《太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指南》規定的“經相關部門審驗的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修改為“《太原市城市低保戶信息表》(享受時間在有效范圍之內)”;《太原市城市低保戶信息表》可以在太原市民政信息網中的“低保查詢”中輸入職工18位身份證后進行查詢并打印,取消《太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指南》規定的“職工居住地所在社區出具的未重新就業的證明(或單位工資收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