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法》實施25年來首次面臨重大修改,經過三次審議,草案于21日第四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也被看作是全新修改立法的最后沖刺。
此次大修三年間歷經三次審議,兩次公開征求意見,各方爭議不斷。一般而言,法律修訂草案經常委會三次審議后表決,此次環保法修改已迎來第四次審議,足可見其重要性和爭議之大。從目前來看,修訂后的環保法有可能成為現行法律里面最嚴格的一部專業領域行政法。毫無疑問,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已經到了不得不重視的地步,把保護環境作為一項基本原則,以及強調以環境為先,是一個巨大的轉變。環境保護的高壓立法離不開對環境保護部門的授權。新的環保法將賦予該部門更多法律權力,從而采取更嚴厲的懲罰措施。此前由于缺少法律授予的權力,環境保護部門往往只能進行一些一次性的全國檢查行動,然后公布污染者名單,并與當地法院和警方達成協議,確保污染企業受到懲罰,或關閉多次違法的企業。一直以來,排污企業“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飽受詬病,從“污染按日計罰”到“責任人與企業面臨雙罰”,再到“處罰不設上限”,草案的每次修改都對違法企業的處罰力度不斷加碼。另外,環保法修訂草案三審時增加規定,環境保護部門有權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設施、設備,這進一步使得部門執法權得到強化。環境保護不再是當初那個相對弱勢的行政領域,環境為先的原則表現得淋漓盡致。
環保法修改一個同樣重要的環節是,強化政府責任。落實政府和排污單位責任,是歷年代表議案中突出關注的問題,也是修改時增加的重要內容。近些年,涉及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行政人員違法案件呈上升趨勢,對政府及有關部門濫用行政權力和不作為的監督缺乏法律規定是現行相關法律的共性問題。現行環保法關于政府責任僅有一條原則性規定,草案將其擴展增加為“監督檢查”一章,強化監督檢查措施,落實政府責任。從增加環境信息公開,到完善環境監測制度,再到把治理污染的成績作為評估地方官員的指標之一,政府責任的構建是全方位、多層次的,剩下的問題就在于法律條文具體細化時,如何把責任真正落到實處,而這必然離不開更多單行法律的出臺與現行配套法律的修改,將環境治理任務準確分解下放。
環境保護不僅僅是政府的責任,個體的力量亦不容小覷,不管是正能量抑或反面作用。為了保障公民對環境保護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環保法修改規定了環境信息的公開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參與制度和訴訟制度。比如,規定愈來愈寬松的環保公益訴訟、草案四審中第一次出現的舉報人保護條款,為公民監督政府與企業提供了制度渠道。然而,公眾的參與不僅僅是監督,公民還要自覺地履行環境保護義務。我們國家是一個有十幾億人口的大國,每一個公民如果都能夠以節約為本,綠色生產、綠色消費,減少污染物排放,這樣將大大減少國家的環境負荷。為此,在草案中也規定了公民要配合政府,比如,對垃圾進行分類,要履行環境保護義務。在要求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同時,也規定了農業生產者應當依法使用農藥、符合標準的肥料,減少秸稈的焚燒。
新的環保法致力于形成一個政府、企業、公民三者間相互監督的合理制衡法律體系,各司其職。但歸根到底還是一句話,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執行。政府有義務嚴格執行法律,企業和公民嚴格遵守法律,才能將環保立法的作用真正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