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自2014年3月31日起實施“單獨兩孩”政策。近日,為確保“單獨兩孩”政策順利實施,省衛計委下發了實施方案及有關問題的解釋,對大家關注的問題都作了解答。
省衛計委調整完善生育政策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同時下發了《福建省啟動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的實施方案》、《福建省實施單獨兩孩政策有關問題的解釋》(下文簡稱《解釋》)、《福建省實施單獨兩孩政策宣傳工作方案》和《福建省實施單獨兩孩政策宣傳提綱》。
還有3種情形也視為獨生子女
《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界定“獨生子女是指本人沒有同父同母、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視為獨生子女。
1.本人曾經有同父同母、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未生育子女死亡,其為父母現存唯一子女的。
2.本人十四周歲前被收養且養父母無其他子女的獨養子女的。
3.雙方生育一個子女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一名孤兒、棄嬰、殘疾兒童或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或者收養一名孤兒、棄嬰、殘疾兒童或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后又合法生育一個子女的。
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要提交的材料
《解釋》指出,“單獨兩孩”政策申請程序中,符合“單獨兩孩”政策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須提交以下材料:
1.雙方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2.再生育申請表和雙方近期免冠兩寸照片;
3.一方是獨生子女的有效證件即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出具其生育子女情況的證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證)或申請人承諾聲明。
視為獨生子女的應提交如下的證明:
(1)父母生育的子女死亡的,需提供發生子女死亡所在醫療機構、注銷戶籍的派出所或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子女死亡證明材料。其他子女達到法定婚齡后死亡的,村(居)委會應出具其未生育或收養子女的證明。
( 2)收養的以1992年4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為界限,在此之前收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收養證明;在此之后收養的,應提交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
單獨夫婦一方為本省戶籍、一方為外省戶籍的,外省一方應提供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育證明。
各地在當事人提交真實有效完整材料的情況下,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批準。
搶生情況分兩種處理
已育的屬于違法生育已懷未育可補證
《解釋》強調,政策實施前,單獨夫婦不符合再生育政策已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屬于違法生育,要依照生育行為發生時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而符合“單獨兩孩”政策條件已懷孕但未生育的夫婦,應按《福建省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規定給予補辦再生育服務證。
另外,政策實施前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證)的單獨夫婦申請再生育的,自批準再生育之日起,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證),停止其正在享受的獨生子女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已經享受的不再退回。
政策實施后放棄再生育的,在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享受了相關獎勵優惠待遇后,又提出申請再生育的,應當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退回已領取的獎勵費及有關優待優惠的資金和物質。
同時,符合“單獨兩孩”政策的夫婦已申請獨生子女病殘兒鑒定并進入鑒定程序的,終止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