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評審命名辦法
(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規范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評審命名工作,我委起草了《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評審命名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2.登陸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網站(網址:http://www.seac.gov.cn),點擊“通知公告欄目”,瀏覽規章征求意見稿文本并提出意見。
3.電子郵件:zhengfasi@126.com
4.傳真電話:010-66508737
5.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甲49號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政策法規司收,郵編:100800。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3年6月14日。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評審命名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評審命名工作,促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發展,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是國家民委評審命名,具備宣傳教育功能,在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維護國家統一等方面具有教育意義的場所。主要包括:
(一)文物博物類場所,包括各類博物館(院)、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及其他歷史文化遺跡等;
(二)革命歷史紀念場所,包括紀念地、紀念建筑物、名人故居舊居等;
(三)在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教育方面取得顯著成效,并有宣傳展示平臺的鄉(鎮)村、社區科技文化站等;
(四)其它具有民族團結教育內涵的場所。
第三條 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評審命名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公開公正、競爭擇優、面向基層的原則。
第四條 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3年評審命名一次。
第五條 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能體現不同歷史時期我國各族人民之間親密關系,有助于宣傳黨和國家的民族理論政策、法律法規和民族知識,有利于維護民族團結和祖國統一,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進步,共同繁榮發展;
(二)具備比較豐富的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活動的實物、資料、場地或配套設施;
(三)有相應的工作機構和專(兼)職工作人員,有必要的經費保障,能夠保證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正常運轉;
(四)有健全的規章制度和完整的工作檔案。
第六條 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命名工作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符合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條件的場所,由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門評選推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族工作部門考核公示后,報國家民委。
(二)國家民委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各地推薦對象的評審,并將通過評審的場所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
(三)公示期滿后,主管部門負責將擬命名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的場所名單及相關材料報國家民委委務會議審議。
(四)國家民委發布決定,命名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頒發牌匾,給予一次性工作經費補助。
第七條 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不再具備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國家民委責令其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銷命名。
第八條 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應當制定基地中長期發展規劃,有計劃地對專(兼)職工作人員進行技能培訓,建立完整的檔案制度。
第九條 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應當充實宣傳教育材料,充分利用現代科技、豐富宣傳手段、增強宣傳教育效果,深入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
第十條 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應當對大、中、小學校集體、現役軍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等給予免票參觀等優惠待遇。有條件的教育基地,在重大節慶日、紀念日應當免費向社會開放。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門負責對教育基地的考核、推薦和檢查、指導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教育基地予以適當經費補助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扶持。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族工作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規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