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討論退休年齡問題時,首先應當把握影響退休年齡的相關因素:一是人均預期壽命。壽命延長則工作年限應當適當延長,反之亦然。二是勞動力供求狀況。供過于求時當然不能延長退休年齡,供不應求時則不可能不延長退休年齡。三是受教育年限。整個社會的受教育程度越高,工作年限就需要相應地往后延長,否則便是人力資源的巨大浪費。四是人口老齡化程度。在少子高齡化條件下,整個社會的人口結構呈現老年化,就業人口的年齡必然會遞增。當然,還可再列出一些因素,但上述因素無疑是最重要的影響因素。
在這些因素中,人均預期壽命延長、受教育年限延長和人口老齡化及少子高齡化現象均已不可逆轉,而勞動力供求狀況也在發生深刻變化,近年來局部地區、局部領域出現“招工難”、“用工荒”的現象,表明我國勞動力可以無限供給的時代已經成為歷史。因此,從戰略上講,延遲退休年齡不是由人的主觀意志決定的,而是前述影響因素發生變化后的必然結果。
基于以上的認識和判斷,討論這一重大公共政策問題的焦點或許不是要不要延遲的問題,而是以什么方式延遲、從什么時候開始延遲的問題。
2008年初,我們將延遲退休年齡的初步方案作為中國社保發展戰略研究報告的一項內容,概括起來就是一個目標、三大舉措。一個目標是:明確提出到本世紀中葉(2050年前后)將基準退休年齡提高到65歲,并實現男女同齡退休;三大舉措是:“小步漸進、女先男后、兼顧特殊”。這一研究結論的基本依據包括:一是人均預期壽命在持續延長。預測到2020年達77歲,2030年約80歲,2050年前后約85歲。二是人口結構與勞動力供求在發生深刻變化。少子高齡化趨勢進一步加劇,勞動力供給總量在2015年越過頂峰后呈現遞減的態勢。三是代際公平的需要。即伴隨人口老齡化的加速,若不及時調整人生工作周期,必然導致年輕一代的養老負擔越來越重,從而直接損害代際養老負擔的公平。四是性別平等的需要。即女性應當具有與男性平等就業及基于勞動所享有的各種經濟社會權益。五是工業化、城市化與現代化任務基本完成。即再經過30-40年的努力,中國應當是一個成熟的現代化國家,人們的受教育年限進一步延長,勞動強度會大為減輕,從而會為勞動者工作更長時間創造相應的條件。六是國際上發達國家退休年齡的比較與參照。發達國家大多在上世紀中后期將退休年齡調整到65歲左右,一些國家甚至延長到了67歲。將基準退休年齡定為65歲并爭取實現男女同齡退休作為本世紀中葉的目標,應當是我國理性且合理的選擇。
理性的方案應堅持什么原則
要實現上述調整目標,理性的方案無疑是“小步漸進、女先男后、兼顧特殊”。
所謂小步漸進,是指從維護社會公平和減少震蕩的原則出發,早作籌劃較屆時急變要好,小步漸進較短期內大幅調整要好,讓公眾有明確預期比糊里糊涂隨大流好,必須避免短期內大幅或大步調整而損害一部分人的利益,避免退休年齡波動過大對勞動力市場及勞動者個人生活與工作安排等產生不利影響。因此,根據影響因素的變化趨勢及時明確這一公共政策的中長期目標,同時采取分步漸進的方式加以實施,在兼顧各個群體和不同年齡段的人的利益的條件下,讓勞動者對自己的工作與生活有穩定的預期,顯然具有必要性。當然,小步漸進既可以一以貫之、持續不斷地慢跑,也可以分兩大步推進,即可以先在2030年前將男性基準退休年齡從60歲提高到62歲,女性從50歲提高到55歲甚至更高。
所謂女先男后,是鑒于現行退休政策女性較男性要早10年的現實,基于性別平等的需要,可以考慮先從女性開始,以逐漸縮小男女退休年齡的差距。
所謂兼顧特殊,是指針對重體力勞動崗位、有毒有害勞動崗位等特殊情形,仍應允許在基準退休年齡前提早退休,對部分技術崗位勞動者則可以允許在基準退休年齡之上尊重本人意愿繼續延長其工作時間。
理性討論退休年齡問題,還需要妥善解決好以下相關問題:
一是不同養老制度下過大的養老金待遇差距應當盡快得到緩解乃至消除。如果繼續延續現行格局,公眾對延遲退休年齡只有利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者的疑慮便難以消除。因此,應加快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步伐,并促使不同群體之間的養老金待遇差距不斷縮小,最終趨向公平。
二是勞動者特別是一線勞動者報酬偏低的狀況急待改變。目前一些單位的勞動報酬不具吸引力甚至還不如退休后的養老金,這種狀況不僅嚴重違背了按勞分配的原則,也必然助長一部分人對早退休的期待和對延遲退休的反對。
三是對退休人員再就業進行必要且合理的規范。目前普遍存在的退休人員再就業現象,表明現行退休政策并未置換出等量就業崗位,它既扭曲了養老保險制度,也扭曲了平等就業制度與用工成本應當公平的市場競爭法規,對此需要做相應的規范。
四是做好人口老齡化和養老負擔代際變化的測算。客觀估量養老保險、老年福利及相關服務等制度的可持續性,以量化的指標來為延遲退休年齡并維護代際負擔的公平提供科學依據。
五是需要創造理性的輿論和社會氛圍。例如,不應當將學者的理論研究成果等同于現實政策,不能將理論上設計的2050年前后以65歲作為基準退休年齡的戰略目標理解成馬上就要延遲到65歲等等。
需要澄清一些認識誤區
誤區一:以為延遲退休年齡是養老基金出現巨大缺口而急需彌補。
事實并非如此,一方面,我國的養老保險基金不存在缺口,“十一五”期間養老保險基金結余每年以30%以上的速度遞增,根據國家審計署近日發布的對全國社保基金的全面審計報告,全國社會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已超3萬億元,其中養老保險基金超過2萬億元。根據2007年我們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的測算,未來30年左右我國不會出現養老保險基金收不抵支的現象,30年以后也有作為戰略儲備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予以彌補,何況還有不斷增長的財政收入與強大的國有資產做后盾。目前一些地方,如上海,出現養老基金收不抵支的現象,是這一制度處于地方分割狀態下的結果,它不能掩蓋全國養老保險基金收大于支且累計結余持續增長的客觀事實。因此,以局部地區養老金缺口為由來解釋延遲退休年齡,顯然是說不通的。
另一方面,在國際上,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狀況并不必然構成延遲退休年齡的理由。在這方面最有發言權的國家,無疑是120多年前第一個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德國,該國采取現收現付財務模式,養老賬戶資金始終充足,2011年還盈余45億歐元,德國政府決定從2012年將養老保險費率從19.9%(勞資繳費各占50%)降至19.6%,并宣布2012年養老金待遇繼續提高,但同時也從2012年1月1日開始延遲退休年齡,即從現行的65歲逐步延長到2029年的67歲。世界養老保險制度的創始國并非因養老金缺口而延遲退休年齡,而是以人均預期壽命延長與人口結構變化作為依據,這是維護代際公平的需要。
誤區二:將彈性退休理解為任意退休制。
這顯然是一種誤解。任何公共政策雖然可以有例外,卻必須有基準,這是確保社會公正的根本。因此,無論冠以何種新鮮名稱或叫法,都應當有一個明確的作為共同基準的退休年齡規定,在此基礎上才對某些人群允許有一定的彈性。只有這樣,才能避免有的人總是占著崗位不撒手,或者不到40歲就辦理退休的非正常現象。
誤區三:將延遲退休年齡等同于惡化就業問題。
如果退休人員不再就業,則一人退休等同于新增一個就業崗位,延遲退休意味著等量就業崗位置換的延遲,但當前的情形卻是大量退休人員再就業,這實質上部分消減了延遲退休年齡對就業的影響。同時,勞動力無限供給的時代已成為歷史,現階段雖然總量供給仍然偏大,但無論采取哪一種人口結構變化預測方式,都會得出2030年后勞動力供給大幅減少的客觀結論,延遲退休年齡正是緩慢適應未來就業人口不足的需要。此外,應當相信政府不可能在短期內大幅調整退休年齡,“小步漸進”式的延遲必然將其對就業的影響降低到最低。綜合考慮上述三點,延遲退休年齡對就業的負面影響就不值得夸大。
誤區四:認為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并不可靠。
總有人夸大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財政危機,似乎只有自我保障或依靠市場,才能解除養老后顧之憂。但迄今為止,世界上并無破產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只有破產的商業保險公司。
德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120多年來一直運行平穩,在人均預期壽命80多歲的今年,居然還降低了繳費率并提高了養老保險待遇;日本在上世紀80年代曾出現媒體圍攻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現象,然而即使日本經濟自1990年以來幾乎零增長,也未見其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崩潰,反而是多家大保險公司的破產斷送了日本保險業的神話;前蘇聯、東歐社會主義國家易幟為資本主義,未見這些國家的老人領不到養老金;希臘債務危機,但未見希臘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破產等等。這些客觀事實揭示了一個簡單的道理,即社會養老保險就是用來消除人們不確定的養老風險的,其可靠性在于,它確立的是政府、雇主與個人多方分擔養老責任的機制,并由政府作為信譽擔保人,加之事關基本民生,即使政府垮臺也不可能讓養老保險制度崩潰。
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迄今為止無可替代的解除養老后顧之憂的可靠制度保障。當然,不排除因制度設計不合理和人口結構等影響因素發生變化而出現財務壓力,這種風險應當通過學者的理性研究和政府的科學決策來加以化解,不應當讓老百姓為這一制度擔驚受怕。(鄭功成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