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定位家庭養老
全國人大內司委副主任委員張學忠介紹,截至2010年底,我國60周歲以上老年人達到1.78億,占總人口的13.26%。據預測,到“十二五”期末,老年人口將達到2.21億,平均每年增加860萬。困難老人數量增多,目前我國80歲以上高齡老人超過2000萬,失能、半失能老人約3300多萬,對社會照料的需求日益增大。家庭養老功能明顯弱化,城鄉“空巢”家庭大幅增加,目前已接近50%。
張學忠說,草案著力解決現實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增強法律的針對性,注意處理好鞏固家庭養老基礎性地位與積極發展養老社會保障和社會服務的關系。
關于家庭贍養與扶養,草案一是對家庭養老重新定位,將現行法“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為“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二是進一步明確了贍養人對患病和失能老年人給予醫療和照料的義務;三是針對現實中老年人住房等財產權益易受侵害,以及老年人再婚配偶法定繼承權難以保障等問題,進一步加強了對老年人財產權益的保護;四是針對老年人精神贍養需求增多的實際,充實了精神慰藉的規定;五是為保障失能失智老年人的人身財產權益,創設了老年監護制度;六是增加了相關組織應當對不履行義務的贍養人和扶養人予以督促的規定;七是原則規定了國家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以在新形勢下鞏固家庭養老的基礎性地位。
此外,草案還完善了贍養協議的相關規定,增加了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內容。
確立社會養老服務體系框架
在社會服務方面,草案確立了社會養老服務體系的框架,即“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并總結實踐經驗,對居家養老服務、社區為老服務作了原則規定。
在明確政府支持養老服務事業發展的責任方面,草案規定各級政府應當逐步增加對養老服務的投入,并在財政、稅費、土地、融資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勵、扶持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服務設施;針對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難”的突出問題,草案從城鄉規劃預留用地、土地取得方式及用途管制等三個層次對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作了特別規定;強調政府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孤寡老年人以及低收入的失能、高齡等困難老年人的服務需求;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相關標準,建立健全養老機構分類管理和養老服務評估制度。
草案還加強了對養老機構的管理,養老服務隊伍建設,養老機構運營中的糾紛處理和風險防范,完善了醫療衛生服務,并對發展老齡產業等作了補充規定。
建立多層次養老和保障體系
在養老和醫療保險方面,草案在社會保險法關于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要建立多層次的養老和醫療保險體系,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在護理保障方面,為解決失能老年人長期護理的經費問題,規定國家逐步建立長期護理保障制度,鼓勵、引導商業保險公司開展長期護理保險業務,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政府應視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在社會救助方面,草案規定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給予生活、醫療、居住等多方面的救助和照顧,還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的救助作了專門規定。
在社會福利方面,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并吸收地方的實際做法,規定了高齡津貼制度。
此外,草案還補充了養老待遇保障的內容,增加了發展老齡慈善事業以及遺贈扶養協議的規定。
草案進一步充實和完善了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一是增加了擅自舉辦養老機構、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權益以及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失職瀆職的法律責任。二是增加了違反優待義務的法律責任。三是增加了違反涉老工程建設標準和不履行無障礙設施維護管理職責的法律責任。此外,根據人民調解法、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現行法關于家庭成員糾紛處理,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侮辱、誹謗、虐待、遺棄老年人法律責任的條款作了修改完善。
另外,草案還規定每年農歷九月初九(重陽節)為老年節。增加了老年人可以依法設立自己的組織并開展活動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