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土資源部公布《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公開向社會征集意見。該“修訂草案”規定,已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曬太陽”滿2年,縣以上國土資源部門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未開工”、“滿2年”、“無償收回”等關鍵詞,紛紛被媒體做進了所刊發消息的標題,試圖以此證明這一回的“修訂草案”比舊版的“辦法”要硬朗不少。
1999年國土資源部以“部委令”的方式頒行了《閑置土地處置辦法》,這個“辦法”屬于部門行政規章,對開發商囤地的約束力一直流于形式。如果地方政府與開發商們“穿一條褲子”,約束力就近乎為“零”。
12年了,整個中國,各地中等規模以上的開發商們幾乎沒有不囤地的。大型開發商如萬科、保利、綠地等上市房企,囤地本身亦是“業務板塊”之一。這足以說明,現有的“辦法”基本就沒起到實質性的遏制效果。
而這12年間,輿論對囤地的抨擊卻逐年放大,而且輿論開始痛批行政不作為,如此這般,當囤地現象愈演愈烈或經整治而再復發,國土監督系統從上而下所面臨的輿論壓力也不斷放大。這應該就是國土部門下決心增加“辦法”剛性的內在動力所在。
然而,開發商們普遍把囤地作為一門生意來做,就算經修訂后的“辦法”由“合金鋼”鑄就,囤地現象也依然很難被遏制。不是筆者對國土部門沒有信心,而是各級國土部門本身就是各地最大的“囤地大戶”。
當然,各級國土機構和它背后的地方政府,從來就不承認自己事實上扮演著地方“最大地主”的角色,而是美其名曰謂“土地儲備”??删灰?,縣以上政府哪個不設自身的“土地儲備中心”?
鑒于地方政府自身在囤地,而囤地的字面含義有“計劃年代”的“投機倒把”之嫌疑,故生造出一個文縐縐的詞匯叫“土地閑置”或“閑置土地”。
政府囤地,最早出現在1990年代中后期的杭州,具體的做法是財政出錢,把市區那些快破產國企的土地“買”下來,破產國企拿到這筆款后,用于遣散下崗員工并補繳員工們的養老金等。而政府則擇機將土地高價“拍賣”給開發商。最初,這一做法被視為“國企解困”之創新,冠以“經營城市”之美名。
中國有句老話叫“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這句話的含義在當下要作反向解讀才能讀出真諦。也即要讀成“上梁不正下梁必歪”——既然政府囤地在先,高價賣地在先,而且賺了個盆滿缽滿。那么,眾開發商如何能不“上下其手”效仿之?
這幾年,城市越大譬如京滬廣深,開發商當“地王”的就越多。它們之所以高價囤地不怕燙手,更不怕扎手,就在于他們深諳,只要各級政府麾下的國土部門繼續爭當“地主”囤地,就算把“辦法”修訂成“法律”,對不起,它依然只能嚇唬膽兒小的。何況,這些個“地王”們之所以大手筆囤地,壓根就沒考慮真搞開發蓋房子,而是學政府“土地儲備中心”的樣兒,擇機爭當“二地主”、“三地主”甚至“四地主”照樣獲利不菲。無論如何,它比挖地蓋樓來錢更多、更快、更省心。
說真話總會令人不愉快。再補上一句:“辦法”修訂總比不修訂好,但愿修訂后的“新辦法”好歹能起點作用。阿彌陀佛!